发布者:董晓峰|时间:2023年05月23日|5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近几年,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
原告委托董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本应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双方处理家庭事务的方法欠妥而产生矛盾,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婚生子,已年满10周岁,双方均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且根据其孩子本人意愿,其亦愿随被告生活,法院认为双方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的主张过高,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原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为宜。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庭审中,原告表示每月探视孩子一次。
关于涉案房屋归属及分割问题。本案中,被告认为该涉案房屋系自己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但被告亦承认该房屋在拆迁之前就已售予案外人红某,且后与红某就该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发生财产权属纠纷。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对该房屋的权利归属已经明确。而被告主张其与案外人红某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误签成买卖合同,不合常理,且与实际不符,因此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关于该涉案房屋系原告的个人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该涉案房屋从购买付款时间及原、被告双方陈述来看,应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无论原、被告任何一方缴纳的购房款,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评估公司对该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向法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了该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3.25平方米,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6920元。原、被告双方对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评估结果均没有异议,法院对该评估报告及结果予以确认。本案中,结合本案实际及考虑双方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稳定的居住环境,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法院酌定该涉案房屋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3460元为宜。原告已经支出的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被告应承担其中的1000元。
双方共同财产:汽车一辆,由于该车辆现由被告管理使用,对该车辆的分割,法院酌定该车辆归被告所有。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左右,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人民币5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并要求被告支付因被告家暴行为致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相关治疗费用共计10000元左右,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受伤住院系被告家暴行为所致,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自立时止,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当年抚养费。
三、原告可每月探视孩子一次,被告应予协助。
四、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处,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3460元。
五、双方共同财产: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该车在被告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人民币500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被告均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