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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经历一审二审,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董晓峰|时间:2023年05月24日|5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唐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生活。

1.黄某以其伪造的 “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本骗取唐某某信任,使其欲加盟7-11便利店,后假冒加盟经理“梁某某”名义与唐某某通过微信进行联系,通过虚构交纳定金、保证金、装修费等事实,并伪造了“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一本、“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区分局”《营业执照》一本和“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本,骗取唐某某信任,从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28059元。

2.黄某预谋盗窃后,趁唐某某不备,多次登录其支付宝账号,盗窃其支付宝借呗内人民币共计13000元并转账至黄某个人支付宝账户,赃款挥霍。

3.黄某预谋盗窃后,趁唐某某不备,使用唐某某手机登录其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盗窃其银行卡内人民币4200元并转账至黄某农业银行卡中,赃款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黄某诈骗所得人民币128059元、盗窃所得人民币17200元,共计人民币145259元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董律师提出上诉请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黄某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其居住地司法机关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某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及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黄某的定罪部分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犯诈骗罪;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黄某犯盗窃罪、诈骗罪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责令退赔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黄某诈骗所得人民币128059元、盗窃所得人民币17200元,共计145259元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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